消防機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審查基準 修正
公共危險物品審查新制上路:消防機關審查流程數位化、文件要求更明確,114年7月正式生效!
消防機關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位置構造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重要修正,配合相關法規更新,提升審查效率與安全管理。
官方公告
表格下載
修正背景與沿革
1
2013年12月2日
消防機關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位置構造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首次訂定
2
2019年8月26日
作業基準進行第一次修正,配合相關法規調整
3
2021年11月10日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4
2024年7月16日
辦法再次發布修正部分條文,促成本次基準配合修正
修正重點概覽
法令位階提升
配合辦法第十條提升法令位階,修正援引規定,強化法律效力
組織改造配合
配合內政部組織改造,修正圖說審查及查驗申請書格式
表格全面更新
修正及新增場所概要表及查驗表,提升審查效率
判定要領調整
修正位置構造設備判定要領,確保審查標準一致
第一項修正:法令位階提升
修正內容
配合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的修正,將原本在辦法第十條規範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規定,提升至法律層級。
此項修正強化了審查及查驗工作的法律基礎,提升執行效力,確保各地方消防機關能更有效地執行相關業務。
影響範圍
修正規定第一點
修正規定第三點
強化法律效力
統一執行標準
第二項修正:組織改造配合
01
內政部組織調整
配合內政部組織改造政策,相關業務單位職掌調整
02
申請書格式更新
修正圖說審查及查驗申請書,符合新組織架構需求
03
表格標準化
統一修正第二點表一及第四點表三格式規範
第三項修正:場所概要表及查驗表更新
配合辦法現行條文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進行大幅度的表格修正及新增。
19
修正表格數量
涵蓋表一之一至表一之二十三等重要審查表格
12
相關法條
配合十二個相關法條規定進行調整
100%
標準化程度
確保全國消防機關審查標準一致性
第四項修正:判定要領調整
位置判定
配合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修正位置設置判定標準
構造判定
依據第四十一條規定,調整構造設備判定要領
設備判定
配合第七十三條之一,更新設備安全判定標準
修正規定涵蓋第七點表六、第八點表七及表八,確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的安全標準更加完善。
修正對照表重點分析
實施效益與影響
安全管理強化
透過法令位階提升及標準統一,強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的安全管理效能,降低災害風險。
審查效率提升
統一的表格格式及判定標準,提升各地方消防機關審查及查驗工作的效率,縮短申請處理時間。
執行標準一致
確保全國各地消防機關執行標準一致,避免因地區差異造成的執行落差,提升整體管理品質。
未來展望與建議
人員培訓加強
建議各地方消防機關加強相關人員培訓,確保新修正基準能有效執行,提升專業能力。
數位化推動
推動審查及查驗作業數位化,建立統一的資訊系統平台,提升作業效率及資料管理品質。
持續改進機制
建立定期檢討機制,根據實務執行經驗及法規變化,適時調整作業基準,確保與時俱進。
本次修正為消防安全管理帶來重要進展,期待透過各界共同努力,建構更完善的公共安全防護體系。